第14章 优先股理论
本章速览:本章从契约性质上系统批评优先股。作者认为,它同时承受债券收益受限与普通股权利不足的双重缺点;尤其是优先股股息是否支付,常取决于董事决定,这使它在中等质量企业中明显弱于债券。结论并非彻底否定优先股,而是指出真正高品质的优先股极少,通常只是少数成熟企业中的例外。
要点
- 优先股的根本弱点在于股息支付并非强制,而债券利息具有法律强制性。
- 在企业处于“中间状态”时,董事可能为保留现金或照顾普通股而停发优先股股息。
- 1929—1932年的市场表现表明,优先股整体抗压性明显弱于债券。
- 高品质优先股必须先满足优质债券的最低标准,再额外留出更大安全边际。
- 行业稳定性对优先股尤为重要,因为偶发亏损就可能触发停息。
- 全年维持投资性价格的上市优先股只占少数,说明真正达标者极罕见。
论证脉络
作者先界定优先股的尴尬位置:它不像债券那样有确定的利息请求权,也不像普通股那样享有充分的上行收益,因此契约形式先天不优。
随后,他指出这种弱点在董事拥有停发股息自由时会充分暴露。即使企业未坏到必须违约,董事也可能为了储备现金、扩张业务或照顾普通股而暂停优先股股息。
接着,本章用优先股与工业债券在不利环境中的市场表现作对照,说明合同形式的差异会直接体现在价格抗跌性和投资地位上。
最后,作者提出高品质优先股的标准:不仅要像好债券一样安全,而且要更安全,以抵消股息支付自主性带来的风险。
阅读提示
- 读优先股时,先问“股息能否被合法停发”,再问“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会停发”。
- 不要把少数明星优先股的历史表现,当成整个优先股类别的证据。
- 判断优先股时,除收益覆盖外,要特别看行业稳定性和董事停息动机。
- 面对新发行工业优先股,宜保持高度怀疑,优先看经过多年检验的成熟品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