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章 保护性条款和高级证券持有者的补救方法
本章速览:本章总论债券和优先股合同中的保护条款,以及违约发生后证券持有人可获得的补救。作者的批评重点是:传统“违约—加速到期—清算”的法律路径,往往既拖延又昂贵,未必真正有利于债券持有人。相较之下,更迅速的执行程序、可操作的自愿调整,以及更主动负责的受托人制度,才更接近投资者利益。
要点
- 高级证券的保护条款通常围绕违约、增发高级证券、稀释和营运资金等问题设计。
- 传统提前到期条款虽赋予债权人权利,但常把公司逼入对所有人都不利的清算。
- 清算中的证券价格往往显著低于公平价值,甚至会出现股票估值高于优先债券的反常现象。
- 更迅速、低成本的重组程序,比冗长的法庭清算更符合实际利益。
- 1933年新破产法的方向,是以多数同意加法院批准减少拖延和成本。
- 现行债券受托人往往过于被动,未能真正承担“受托”职责。
论证脉络
作者先交代保护条款的大类,然后提出一个核心悖论:债券持有人虽有加速到期和申请清算的权利,但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,往往会把公司和债券价格一并拖入更糟局面。
随后,本章通过案例说明,市场在清算语境下会严重错配高级证券与股票的价值,这正暴露出现行补救机制效率低下、成本过高的问题。
在替代方案上,作者提出两条路径:一是建立更快、更强制的清算或重组程序;二是在继续经营更有利时,以自愿再调整替代法庭清算。
最后,作者把批评落到制度执行者身上,指出受托人和保护委员会的被动、失范与利益冲突,并主张以更主动的受托人和持续跟踪的债券持有人组织来改善结果。
阅读提示
- 读“违约补救”时,不要只看权利是否存在,要追问这些权利能否快速、低成本地兑现。
- 碰到清算案例时,可把“资产可回收价值”和“市场报价”对照着看。
- 区分“法律上可以清算”和“经济上应否清算”,这是本章判断的关键。
- 阅读受托人部分时,特别留意作者对“代理人”与“真正受托人”的区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