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章 保护性条款(续)

本章速览:本章继续讨论债券保护条款,内容更具体,集中在留置权限制、同类证券增发、营运资金要求、投资信托债券保障和偿债基金。作者承认这些条款能提高安全性,但反复强调:它们只是辅助,不能替代对企业经营质量和资产结构的根本判断。

要点

论证脉络

作者先从抵押和信用债券的结构性保护讲起,说明如何通过限制优先留置权、平等抵押和限制增发来维持现有债券的地位。

然后,他转向工业债券的营运资金条款,承认其必要性,但指出一旦把未达标视为违约事件,受托人和持有人往往又不会真去执行清算,因此条款设计必须考虑可执行性。

接着,本章单列投资信托债券,认为这里的严格资产覆盖和补仓或减债机制不仅合理,而且必须真正执行,因为其风险结构最接近保证金贷款。

最后,作者讨论偿债基金,既肯定其在某些行业中的必要性,也指出其执行上常陷入“名义违约、实际宽限”的困境,从而回到全章结论:条款重要,但只是辅助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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