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章 优先股保护条款,低级资本的充足度

本章速览:本章专论优先股保护,既讨论限制新增高级证券、偿债基金、营运资金和投票权安排,也讨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:低级资本是否足以为债券和优先股提供缓冲。作者一方面主张给优先股更实在的保护,另一方面指出,若公司可以轻易削减股本或把盈余转给股东,高级证券的安全边际就会被抽空。

要点

论证脉络

作者先从优先股面对的“新增更高级证券”威胁讲起,指出现有条款对抵押债务限制较多、对无担保债务限制较少,这在逻辑上并不充分。

随后,本章讨论优先股自身的保护装置,如偿债基金、营运资金标准和股息违约后的投票权,并进一步提出一般原则:只要优先股当期股息停付,就应获得真正可行的代表权。

接着,作者借案例批评“有投票权但不行使”的空洞保护,转而主张由证券发行所帮助组织优先股东、提名独立董事,使条款能够落实。

最后,本章把问题提升到资本结构层面,说明股东可通过减资和资本返还撤走低级资本,致使债券和优先股失去缓冲层,因此限制减资与分配应成为关键保护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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